在特定情况下,债权人转让债权可能会被宣告为无效,这些情形分别包括:
由于债权特性所决定其不可转让;
根据相关的当事人合同条款明确规定了不得进行转让;
以及完全符合法律环境限制而不能进行转让。
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仍然拥有合法的权利对其持有之债权进行转让,但在变更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以确保该行为能够得到债务方业已明确的知晓。
尤其是对于未及时通知债务方的行为,应视作该种转让对债务方并不产生任何实质性的法律效应。
同样重要的是,关于债权转移的告知不可擅自撤销,除非经过受让人的明确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