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希望对自己的姓名进行修改,请务必携带已变更前的户口簿、个人身份正的原始文件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此外还需附上详细的变更申请函与所在单位开具的变更姓名证明;
对于涉及收养关系变更的情况,则必须出示相应的收养证书以备查验。
接着将所有材料递交给当地公安机关的户籍部门进行受理。
待派出所经过认真核实并确认无误之后,将会向上一级公安分局进行进一步的审核批准。
最终,您原先使用过的名字将被记录在户籍页面的“曾用名”一栏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