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缓,亦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内涵是对于那些理应判处死刑,然而又并非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作出死刑判决的同时,宣布缓期两年执行,对其进行劳动改造,以便观察他未来的表现。
2.倘若被判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执行期间,未曾出现任何故意犯罪行为,那么自二年期满之后,便可将其减为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