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之下,当事人在决定离婚之际并无法向另一方提出损害赔偿。
然而,倘若由于其中一方向对方涉足重婚行为或者与其他任何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家庭暴力行为,与其他任何人同居,虐待配偶或家庭成员,甚至遗弃配偶和家庭成员等严重过错,从而导致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破裂,那么这种情况便属于例外。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当夫妻中的一方因为自身的过失而导致婚姻家庭关系破裂,在离婚之时,对于那些没有任何过错的一方所遭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