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协议,其具体条款如下所示:
首先,清晰列出了协议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基础资料。
其次,明确规定了婚前财产的范畴及其相关资产负债的名称、数量、种类、价值以及状况等重要因素,并要求男女双方将各自的婚前财产进行详尽的清单式列举。
接着,对婚前财产的权益归属问题进行了细致阐述,如男女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究竟应归属为哪一方,以及这些财产如何被利用或支配等等。
此外,还明确了婚前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应如何分配等重要事宜。
再者,对于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处置行为所带来的收益归属也做了相应规定。
接下来,对婚前财产的使用、维护及处理方式提出了基本原则性的指导意见。
最后,针对其他可能需要约定的事项,例如婚前债务如何偿还等问题,也做出了明确的说明。
同时,还对婚前财产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等关键要素进行了明确规定。
最后,男女双方需在协议上签字确认,并注明签署日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