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运代位权的执行,需满足以下重要的条件和标准:
首先是,此项债务并非只专属债务人本人所有,即得由他人代为行使;
其次,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必须是合法且明确无误的;
第三,该债权必须已经到达了应予偿还的期限;
第四,债务人应当积极地行使其到期的债权;
最后,债务人未能及时行使其权利的行为已经给债权人带来了实质性的损害。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