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人,减刑的幅度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然而一般的情况下其降低的比例不会超过40%。
换言之,犯罪分子一旦选择向司法机关自首,通常都能够获得相对较轻程度的刑事惩罚,对于那些情节较为轻微的犯罪者来说,甚至有可能被减轻或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自首者都会得到从轻处罚,因为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自首仅仅是一种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而非必须执行的规定。
我国《刑法》对于自首行为采取了相对从宽处罚的原则,即“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对于犯罪后选择自首的人员,应当给予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然而,如果犯罪分子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尽管具备自首情节,但如果将自首情节与整个犯罪过程相比较,其所占比重并不足以作为犯罪分子从轻处罚的依据时,那么就不能给予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