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公司与分公司在法律层面所具有的主体资格,我们得知:
首先,子公司乃是母公司通过控股或参股方式建立起来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民事权利实体,它能够独自开展各类经营活动并自主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法律上,子公司享有与其母公司同等的主体地位。
其次,分公司则被视为具有独立法人主体的分支机构,它并不能单独作为法人实体来承担法律责任。
所有的经营行为都必须在母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而其行为产生的后果以及责任也将由母公司全权承担。
通常情况下,分公司并不需要独立设立财务账户。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