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有信用卡者以非法侵占为动机,超出了规定的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消费,并且在银行经过两次催收之后,仍未能在三个月内偿还所欠款项,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定义的"恶意透支"行为。
对于以下几种情况,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的"以非法侵占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逃逸、更改联系方式,躲避银行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