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绝非能够被认定为破产债权的一项债务。
首先需要明确,罚金即是法院依据法律条文对罪犯所处以的必须向国家交纳一定金额资金作为惩罚的一种刑罚方式。
所以说,罚金与财产刑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并且其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中,也被视为一种辅助性刑罚手段。
尤为重要的是,尽管罚金被划归为财产刑的一部分,但其并未被纳入破产债权的范畴之内。
这一点,不禁让我们想到其执行过程,即由法院负责审理和执行罚金刑,最终将所有的罚款全部上交至国家财政,由此可见,我们几乎可以把罚金看作国家的公共财物。
《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