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规,无权代理人所签订之合同应被视为效力待定之合同。
何为“无权代理”呢?即指非授权人以其名义代替其他主体实施民事行径,并与相关当事人签署的合约。
由于该等合同系因无权代理而订立,故其效力尚未确定,须得经由被代理人确认后方能生效,否则将对被代理人不产生约束力,该责任则需由实际行为人承担。
此时,相对方有权要求被代理人在一个月之内作出是否认可该代理行为的明确回复,如若被代理人未做出任何回应,则可视为拒绝承认该代理行为。
然而,若该代理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条件,那么该合同仍将被认定为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