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若债权人违反了合同规定的义务,那么其将有权解除该份已签订生效的合同,并采取以下三种不同形式进行:
第一为约定解除,这意味着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对可能发生的违约情况以及相应的解约标准进行明确约定,只要达到所设定的解约条件,便可立即启动解约程序,结束原有的合同关系;
其次为法定解除,此时涉及到的是当出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特定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判定解除这份合同;
最后则为协议解除,即通过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共同决定解除这份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