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满足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应被判定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中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首先,(一)明明知道自己并无偿还透支额度的经济能力,却仍旧过度透支,最终导致无力偿还。
其次,(二)无节制地挥霍透支的资金,以至于无法偿还。
再者,(三)在透支之后选择逃逸或者更改联系方式,以此来躲避银行的催收。
此外,(四)通过抽逃、转移资金,隐藏财产等手段,逃避债务的偿还。
最后,(五)将透支的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以及,(六)其他任何形式的非法占有资金,且拒绝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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