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确有必要为保护重大的公共利益,政府机构有权采取强拆行动,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向当事人支付相应的补偿款。
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如果拆迁方未能按照裁判结果向被拆迁者提供充分的拆迁补偿金或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房屋和周转住房,则不得擅自进行强制拆迁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