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购买者在婚前购置的股权在婚后所产生的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妇双方共有的财产范畴,这主要取决于该部分的价值增长是否可以称之为“自然增值”。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一方所获取的个人财产在婚后所取得的收益进行分析和判断时,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之外,其余部分均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换句话说,若某项资产的增值部分属于自然增值的范畴,则其将被视为个人财产;
然而,如果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在该项投资中所获得的收益中投入了一定的时间、智慧或精力等资源,那么该项投资所带来的收益便无法被归类为孳息或自然增值,而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