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当夫妻在离婚
诉讼期间,对于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尚未明确确立或者尚未完成全面所有权的获取,若经协商无法达成共识,那么人
民法院将不会对此类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进行裁决。
相反,法院会依据实际情形,判定争议房屋应归属于某一方
当事人进行暂时性使用。
因此,对于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占据和使用但并不享有完整所有权或仅部分所有权的房屋,在其权属尚未得到充分确认前,不宜直接作为
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处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
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