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在共同拥有财产时,各共有人有权自由协商并确定适合的
财产分割方案。
然而,如果无法达成
协商一致意见,那么对于那些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而言,若能够通过分割而不会导致其价值下降的情况下,应采取实物分割的形式;
反之,若是因为分割可能会使其价值有所减少,则应对这些财产进行估值评价,再通过拍卖、出售等方式,公平地分割所获得的收益金额。
当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动产存在瑕疵时,其他共有人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损失责任。
《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