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在结婚前即自主购置房屋且在婚后仍然需要承担按揭付款责任的情况,尽管房屋本身的产权仍然归属于婚前购置者,但却需对婚后所支付的尾款部分及这其中的市场价值增值部分采取夫妻共有资产的方式加以分配处理。
其次,关于婚后购置房产并共同偿付贷款问题,此种情形应被视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资产,通常情况下,该房产的所有权归属者将负责偿还抵押银行的贷款,而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利息部分则通常不在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尽管事实上这些利息仍然会被附加于贷款本金之上。
再者,在婚后以单方名义进行按揭安排的话题上,如果男女双方在婚后以双方名义购买的房地产,然而采用其中一方的名义进行了按揭手续,并由该方独自承担贷款偿还责任,那么同样应该将此类房产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无论该房产是登记在双方名下还是仅有一方的名字,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除非有特殊的约定,否则均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