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行为人在取得被转让的股份之后采取了抽逃出资的刻意操作时,他们很可能会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抽逃出资罪”。
在此前提下,所谓的抽逃出资行为,实际上分为两个方面:
首先是在公司正式成立之后,通过非法手段将自己的出资份额予以撤回或者挪作他用;
其次则是在原本已经作为股金存入银行的资金被抽出,或者凭借着已经估价为名义上的出资的房产、土地产权被附加在他人名义之下等各种形式来实现资金的抽逃。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