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后,其处理方式可参考以下内容:
首先,若案件的情节极其轻微且无需追究刑事责任,抑或是证据不足以追究责任人的情况下,我们将依法决议撤销取保候审。
其次,若是需要进一步追究责任的状况,我们会把相关案件进行移交,或者是变更现行的强制措施。
再者,如果在取保候审的有效期内,收到了法院的有罪判决并且已开始正式生效,那么就意味着执行判决中的刑罚部分,而此前的取保候审也将会自动撤销。
最后,如果取保候审的时限已经结束,但办案单位未对该事项做出任何处理,那么取保候审也将自动失效。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