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提起离婚诉讼案件时,并不必然导致法院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通常情况下,只要有充分、客观的证据能够证明双发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发生了不可调和的裂痕,那么经过审判法官的仔细审查和判断后,法庭很可能会给出判决离婚的结果。
这主要是因为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官作出离婚判决的关键性考量因素之一。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商或者向法院提出申请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从而结束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