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的确立,需根据以下情况予以判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即视为触犯了法律法规,应受到刑事拘留和罚金的严厉处罚:
首先是追逐竞驶,情节严重者;
其次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再次是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工作,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
最后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对于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者而言,如果对上述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也将按照同样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以上两种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时,则应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来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