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金份额和股权质押的过程中,按照现行法规规定,出质人原则上不得进行转让活动。
然而,如若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达成共识,则可进行相应的转让事宜。
出质,作为质押行为中的重要环节,是指债务人为担保债务履行而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交付于债权人这一民事法律行为。
在此过程中,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共同起草并签署质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