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程序中的实施过程中,债权是允许进行转让的。
若债权发生转让之后,受让人则可根据相关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向法院提起请求,要求将自身添加为新的申请人。
在获得批准并被追加为申请人之后,原有的案件将会继续进行强制执行。
对于这一点,我国的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即当申请执行人将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转让给了第三方,并且以书面形式承认了第三方对该债权的合法获取权时,如果该第三方提出申请,希望能够变更或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那么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和批准。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