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有原告申请撤销按照传统习惯支付的彩礼,且经查证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得到人民法院的全力支持:
(一)双方在达成婚姻注册条约之前尚无履行相关手续;
(二)即使双方已完成了婚姻注册程序,然而在此期间未曾共同生活过;
(三)支付彩礼之事发生于婚前,且此举导致了支付方的经济困境。
对于上述第(二)、(三)种情况,人民法院将以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作为前提条件来进行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