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驾驶员驾驶与本人所持驾驶证核准准驾车型不相符之机动车辆,该行为从本质上来说应被归类为无证驾驶。
至于对其适用何种程度的处罚,我们将依照“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进行裁量。
在此基础之上,我们可以参照未取得驾驶证而擅自驾驶机动车的相关处罚规定,给予适当的减轻处罚。
具体的处罚标准如下: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不等的罚款,同时可附加处以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