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属于事业单位的员工,那么当您不幸离世之时,将会由国家颁发一份一次性的抚恤金以及丧葬费。
其中,丧葬费特指为那些在职工因公牺牲或者因工致残而离职之后死亡的场合下,处理丧葬事务所需的一笔一次性款项。
此项费用将由原先的工作单位负责承担并适时予以支付。
根据国家相关劳动保险法规的明文规定,一般来说,这部分资金的数额将相当于该企业全体职员三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
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费用,无论其职务高低,均按照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放给家属,由他们自行支配和管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