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这两种法律关系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主体来看,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方通常是负责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而承包商则必须具备从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相关业务的法定资格且为合法设立。
然而,承揽合同对于合同双方的主体并未作出特殊规定。
其次,从合同标的的性质来看,建设工程合同所涉及的标的物通常规模庞大,而承揽合同的标的则不受此限制。
再者,在主要工作是否能够委托第三方完成的问题上,建设工程合同允许将部分工作转交给第三方进行,但承揽合同则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应亲自履行合同义务。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