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于交通事故责任制判定为“同等责任”时,其具体情况将有所区分:
首先,当涉及到双方均为机动车辆这一情形时,赔偿处理方式如下所述:
即双方需分别运用自身汽车所投保的交强险,向相对应的对方进行赔偿,若在此前提下交强险所提供之赔偿无法满足所需,那么超出之部分将由对方负担50%,而剩余的50%则由己方自行承担。
倘若双方中任何一方拥有保险,便可利用该保险公司对相关费用进行赔付。
其次,若其中一方为机动车辆,而另一方则为非机动车辆或行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辆损失的50%将由对方负责赔偿,而另外的50%则由己方自行承担。
同样地,若存在保险,则可由保险公司对此类费用进行赔付。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机动车辆一方都需要先使用其所投保的交强险来赔偿对方,然后再对超出部分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