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设义务的赠送契约乃是一种具备可废止性的
合同类型。
此种赠送契约为
民法上的一类民事合同,属于无偿性质的。
赠与人在与受赠人就赠送事项达成一致并签署赠送契约时,有权选择是否设定义务作为
赠予的附加条款。
这种被称为“附条件赠送”、“
附条件赠与”或者“附义务赠送契约”的行为,其核心在于赠与人可以在赠送过程中附加义务,而受赠人则必须依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
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
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
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
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
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
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