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办理危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案件的具体适用法则几个关键问题的解读》第六条款,如果持卡人为不可告人的独占目的,超过了设定限制或明确规定的期限进行透支,且在经历过发卡行的两次催缴之后,仍然持续3个月不予偿还的行为,将被理解为刑法第196条所定义的“恶意透支”。
在此基础上,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应视为刑法第196条第2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三)透支后逃逸、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