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可撤销婚姻这一法律概念之中,并不包含包办婚姻在内。
所谓可撤销婚姻,系指婚姻关系的缔结一方由于受到压迫、威胁等非自愿因素而被迫与他人结婚的情况下,被强迫的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撤销这段婚姻关系;
同时,如若存在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状况,理应在双方进行结婚登记之前就将真实情况予以如实告之对方,但如果未能尽到此项义务,那么另一方则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撤销这段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