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法律定义中,侵犯信用证管理秩序构成的
犯罪所涉及的客体主要是
信用卡的管理秩序。
而犯罪的具体对象则是信用卡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在客观层面上,这种犯罪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是通过秘密手段来获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例如采用偷窥、拍摄、复印以及高科技手段等方式;
另一种则是通过支付金钱或物质利益的方式,从相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换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向他人提供自己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
在这三种情况下,无论是采取何种手段,都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这些行为都是未经授权的。
关于本罪的主体要件,需要明确的是,本罪的
犯罪主体是一般的自然人。
至于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信用卡管理秩序造成侵害,但仍然实施了相应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