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有关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所适用法律条款的详细规定》第六项,当持卡用户于通过非合法途径获取资金(如盗窃)并超过了银行制定的限定金额或逾期时长要求,且在接收发卡行发出的两轮催收通知之后,经过连续三个月以上时间仍然未进行偿还的行为,应当被定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恶意透支”。
在此基础上,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应被视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述:
(1)明知自身无足够的还款能力,却依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在透支后选择逃匿、更改联系方式等手段来躲避银行的催收工作;
(4)采取抽逃、转移资金以及隐匿财产等方式,逃避对欠款的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