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土地补偿费用属于集体财产范畴,其分配对象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全体成员;
2.安置补助费用则专属于土地承包权人所有,其分配对象主要是那些宅基地被征用且在承包年限内失去土地使用权的人员;
3.而对于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用,它们归属的法律主体为种植经营者以及拥有财物附加权益相关权利的人士,分配对象仅限于那些对该待征土地具有合法使用权的人员。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