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离婚诉讼案件原则上应当向被告方的常居住地或住所地法院提出请求。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若其中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时间,另一方向其所在地的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情况下,则需要由原告的住所地法院进行管辖。
另外,如果夫妻双方均已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并且有任何一方起诉要求离婚,则该案件将由被告方的经常居住地法院进行管辖;
若被告方无固定经常居住地,则由原告在提出申诉时的居住地法院进行管辖。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