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构成医疗事故所需具备的条件如下:
首先,医疗事故的主体须为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及该机构内的医护工作人员;
其次,医疗机构及其内部员工必须违反了相关的医疗卫生管理法规、诊疗护理规范以及常规操作流程;
第三,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需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显示出明显的主观过失;
此外,患者自身也需要遭受身体损害的后果产生;
最后,医疗行为与所导致的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明确且必然的因果关联性。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二、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怎样进行
关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过程和顺序依循以下规定:
在任何案件中,首先是由进行相关治疗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来启动鉴定流程,同时也可以选择双方共同协商后决定向负责处理此类事务的医学会提出申请。
然后,医学会必须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将相关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正式送交至移交给他们处理这个案子的卫生行政部门。
经过该卫生行政部门的慎重考虑以及全面审核,如果其认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规定,那么便应该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第一时间送达给申请方的两位当事各方。
如果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医学会则应直接将这份鉴定书送达到双方当事人手中。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
医学会应当及时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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