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想明确指出,所谓的收购并不能被视为
犯罪行为。
所谓的收购,是指某一公司透过
产权交易这一手段获取其他公司在一定程度上的经营控制权,从而达成特定经济目标的一种经济活动。
然而,尽管恶意收购这种行为并非
犯罪,但是如果收购未能成功实施,同样也无法被归结为犯罪项目的未遂情况。
实际上,恶意收购往往构成一般性的
违法行为。
我们通常会禁止那些在市场中占有主导地位的经营者采取类似于恶意收购这样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
《
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
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
连带债务,但是
债权人和
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