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乃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有效遗嘱形式,至于是否必须进行公证,并无硬性规定。
若各位立遗嘱人考虑到公证的必要性,那么就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公证手续。
反之,若双方皆达成共识,表明不需公证,那也完全无需强行办理。
此外,请您务必了解,无论经过与否公证,均不会对遗嘱本身的法律效力产生任何影响,只不过公证过的遗嘱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能被视为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