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往往会涉及到各方的财产问题以及债务归属问题。
通常情况下,一方在离婚后购买的房屋也被视作离婚后的债务之一。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债务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其中一方在事后予以认可的;
2.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
3.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产生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