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中,我们秉持以下责任分配原则:
首先,分包商需全权承担并履行承包商所负有的责任;
其次,分包商严禁与业主进行任何形式的私人约定;
同时,分包商还需要向承包商提交相应的履约保函;
再次,除非得到承包商的明确许可,否则分包商不得擅自将工程再行分包;
最后,承包商有义务确保分包商免受因非由分包商自身责任引发的索赔困扰。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