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支付的彩礼通常视为女性的个人财产,一般情况下无需进行退还。
然而,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特殊情况,男方有权向女方提出退还彩礼的请求:
首先,男女双方尚未正式办理结婚注册手续;
其次,即使已经依法完成了结婚登记程序,但在实际生活中未能共同生活;
最后,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彩礼,并且这一行为导致其自身生活陷入困境。
对于上述第二和第三种情况,必须以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作为前提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