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财产协议相关法律条款的明确规定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中的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该条法规明示了,在男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前提下,他们有权利通过书面约定的方式确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以及个人的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归属情况,并且可选择将这些财产界定为分别单独属于某方或者共同共有,抑或是部分共同拥有、部分各自所有。
对于这种经过双方书面确认并达成共识的婚前和婚姻期间财产分配约定,对于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