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若工伤导致小脚趾骨折,将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届时,工伤保险基金会为伤者提供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其标准应按照工伤职工发生事故或患职业病之前12个月内平均每月的缴费工资进行计算。
然而,确切的金额则需要依据此因素来决定。
法律条款上的相关规定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指出,当职工因工受伤并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时,他们有权享有以下待遇:
首先,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伤残等级向其支付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其标准分别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其次,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后终止,或者是职工本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还需向他们支付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而用人单位则需要向其支付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