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处管制所具有最显著的特性即是不进行任何形式的羁押;
2.相较于其他刑罚方法,管制更倾向于限制个人自由而非直接剥夺其权利,这是由于管制并非将罪犯进行强制性监禁,而是对其采取一定程度上的约束,实施刑期社区矫正的方式以维护社会治安。
对于被判处在管制之下的罪犯,他们仍有可能继续留在原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进行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并且在劳动过程中应与其他工人享有同等的待遇;
3.在判处管制的同时,也可以根据具体犯罪情节,对罪犯在执行期间进行特定活动的行为进行禁止,例如禁止其进入特定区域、场所,以及接触特定人群等。
此外,管制的期限通常为三个月至两年之间,若涉及多重罪行的情况下,总刑期则不能超过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