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父母具备
抚养能力但未尽到其应有的抚养责任时,便构成了程度上的不承担
抚养义务。
具体表现为对子女的日常照料及经济供给不足,导致孩子无法在正常环境中成长和发展。
尤其是在儿童尚未达到法定独立生活年龄、或是存在严重生理缺陷致使其成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状况下,如果父母未能充分担负起抚养责任,那么这无疑就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也被视为未尽抚养义务。
对于此类情形,作为处于特殊弱势地位的未成年子女或是难以自行谋求生计的不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他们有权利向失职的父母提出支付
抚养费用的要求。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
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
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