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
违法建设是需要被强制拆除的,但并非所有的违法建筑都必须面临被
强制拆迁的命运。
以下四种特定情形中的违法建筑则不必进行强制拆除:
首先,违法建设对建筑物及其主要构成结构的安全性产生了直接且显著的威胁。
更为具体地说,若建筑物的某一部分若被认定为违法建设,其拆除过程将导致建筑物本身及其主要构成结构的稳定性失去保障;
抑或是当整栋建筑物被判定为存在违法建设行为时,其行动将直接危及到与其相邻的建筑物以及其主要构成结构的安全稳定。
基于以上考虑,这类违法建设可暂时不予强制拆除。
其次,考虑到当前的技术水平和实际施工能力因素,有些因建筑特性或地理环境特殊而导致拆违作业难以按计划实施的违法建设,亦可
暂缓执行拆除。
第三,若违法建设被拆除后可能间接或直接给
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失或者产生不可逆转的严重后果,那么此类违法建设则不宜立即进行强制拆除。
最后,如果经过整改或补充相关手续,使得原本的违法建设转变为合法建筑,那么针对这些建筑的拆除工作即可宣告暂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
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