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已于近期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更为严谨且精准的欺诈发行证券罪。
该罪名的定义为,犯罪嫌疑人在公开刊发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及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关键性文件中,故意隐匿关键性的事实情况或蓄意编撰严重的虚假信息,违规发行各类证券,包括但不仅限于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以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且涉及的金额庞大、造成的后果严重,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违法行为。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证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