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轻伤二级并不能直接定义为
伤残。
轻伤二级这一结果乃由法医依据相关标准作出的鉴定结论,主要用于明确加害人的
刑事责任范围。
然而,关于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以及
伤残鉴定之间并无必然联系。
伤残鉴定的执行应在导致损害的原发性损伤及其相关并发症经过治疗达到临床治疗效果稳定之后进行。
伤情鉴定仅仅用来衡量伤害行为本身的严重性,而
伤残等级的评估旨在确定
民事赔偿责任或
刑事案件中的附带
民事责任范围,故轻伤二级仅是对伤害行为程度的鉴定结论,具体的伤残等级需要通过权威机构的专业鉴定才能得出确切结论。
对于
当事人而言,若欲进行伤残鉴定,可委托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合法机构代为申请;
但对于伤害鉴定,通常情况下是由公安机关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
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
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