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一概念,我们应从以下两个层面进行解读与理解:
首先是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债务文书,或是在债务发生后经由夫妻一方的追认,从而形成了共同的债务意愿;
其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也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此情况下,夫妻双方均需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且双方均具有同等的偿还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